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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硯指南

古硯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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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網址: http://www.kingstone.com.tw/book/book_page.asp?kmcode=2019420042550&RID=C1000302652&lid=book_class_sec_se&actid=WIS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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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:














  • 《古硯指南》

    古硯指南

    中國書法工具--硯,不僅具有實用功效,而且還有使人愉悅的審美功效,因此,中國古硯,早在唐宋就成為人們的收藏、鑑賞和研究的對象。

    唐秉鈞《古硯指南》,對研究中國古硯,是也十分廣闊,他從古硯的機理、審美、開採,使用以及保管等,都有詳盡的論述。本著將其譯為白話文,並配以精美圖片,讓讀者對中國古代名硯的來龍去脈,做一清晰而全面的瞭解。從這個意義來講,唐秉鈞《古硯指南》,堪稱為集古代硯學大成的優秀之作。

    幾乎中國的所有硯學者都在硯學審美的殿堂外面徘徊不久。作者相信,在不久的將來,硯學審美的著述,必然會向世人完全敞開。

    房屋增貸試算關於作者

    唐秉鈞

    自衡銓,清代著名的博物學家,生卒年月日不詳。唐秉鈞在青年時代,撰成並出版《文房肆考》一書,該書涉獵面廣,資料豐富,特別是對硯學、瓷學、銅器、玉器、書法,乃至古琴和人參都有程度不同的研究。

    《文房肆考》是研究和欣賞中國古玩的一部份非常重要的著述,此書中不少段落,廣為學者研究學問時引證。本書全文刊行並譯註了《文房肆考》中的精華部分之一,即「古硯指南」。

    關於譯者

    熊寥

    中國著名的藝術史論家、教授,獲有「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國博士」的號稱。祖籍江西南昌,世居景德鎮,一九六九年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。一九八五年獲「文學.美術史論」博士學位。擅長於中國陶瓷藝術史論,著述甚豐。他的著作見解新穎而科學,立論有據,文筆流暢,特別是在學術研究上有重大發現。專著《中國陶瓷與中國文化》、《陶瓷美學與中國陶瓷審美的民族特徵》、《官窯名瓷》、《明代青花》、《古瓷指南》、《古玉辨》等。他因國學根基厚實,文筆極為優美。















    語言:中文繁體
    規格:平裝
    分級:普級
    開數:25開15*21cm
    頁數:144

    出版地:台灣













商品訊息簡述:








  • 作者:康秉鈞

    追蹤











  • 出版社:藝術圖書

    出版社追蹤

    功能說明





  • 出版日:1995/4/30








  • ISBN:9789576721755




  • 語言:中文繁體




  • 適讀年齡:全齡適讀








古硯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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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心靈層次豈適用世間法?」「滅香事件」暫歇,但宗教團體仍質疑內政部草擬《宗教團體法》,有干預宗教自由之嫌。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昨受訪時說,雖然《宗教團體法》提供成為法人的條件,但各宗教團體仍自訂章程及運作規範,不影響宗教自由。



昨天有98座宮廟上凱道「反滅香」,台灣佛教總會等團體發起網路連署反對《宗團法》,指出草案以「管理」、「防弊」為目的,就是違憲;台灣宗教聯合會並成立「拒絕違反憲法的宗教立法」臉書,並已向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「提點子」,送出反對提案,徵求連署。《宗團法》草案明訂,宗教團體依法可登記為「宗教法人」,可依其教制自訂章程,建物基地可免徵房屋稅、地價稅等,外界捐贈的財產則登記在法人名下;相關稅賦比照現有稅法標準,若無銷售貨物、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,得免辦所得稅申報。

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程度金額,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,並於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檢具財報給主管機關。草案也禁止分配盈餘,且若接受捐獻財物,應將相關資訊公開。此外,若有私人捐贈土地供宗教、教育、文化、醫療、公益慈善事業使用,宗教法人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但若土地移轉、未依原規定用途,則必須增課、追徵土增稅。《宗團法》第17條規定,當住持或主委怠忽職守,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可由法院派任臨時住持或主委,此規定亦令宗教團體無法接受,認為會造成教派、傳承、教規的混淆,甚至埋下政黨介入或內外部鬥爭的禍端。鄭英弘表示,現行有關宗教的法令,僅有民國18年訂定的《監督寺廟條例》,不僅只規範佛、道教,其中更有條文被大法官宣布違憲,頗不合時宜;雖然現行已有宗教團體成立「財團法人」,但財團法人的制度無法適用在有隸屬關係的宗教組織,所以內政部才擬以特設的「宗教法人」作為方向。即使未來《宗團法》施行,鄭英弘說,也不會強迫所有團體都要成為法人,現行是財團法人的宗教團體可維持現狀,若無意成為法人的宮廟,則改領寺院、宮廟證繼續運作,並不受影響。內政部所擬的《宗團法》草案,已舉辦過座談會,但尚未送至行政院審議。鄭英弘說,內政部日後會更周延廣納意見。(中國時報)

「心靈層次豈適用世間法?」「滅辦貸款香事件」暫歇,但宗教團體仍質疑內政部草擬《宗教團體法》,有干預宗教自由之嫌。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昨受訪時說,雖然《宗教團體法》提供成為法人的條件,但各宗教團體仍自訂章程及運作規範,不影響宗教自由。



昨天有98座宮廟上凱道「反滅香」,台灣佛教總會等團體發起網路連署反對《宗團法》,指出草案以「管理」、「防弊」為目的,就是違憲;台灣宗教聯合會並成立「拒絕違反憲法的宗教立法」臉書,並已向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「提點子」,送出反對提案,徵求連署。《宗團法》草案明訂,宗教團體依法可登記為「宗教法人」,可依其教制自訂章程,建物基地可免徵房屋稅、地價稅等,外界捐贈的財產則登記在法人名下;相關稅賦比照現有稅法標準,若無銷售貨物、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,得免辦所得稅申報。

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程度金額,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,並於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檢具財報給主管機關。草案也禁止分配盈餘,且若接受捐獻財物,應將相關資訊公開。此外,若有私人捐贈土地供宗教、教育、文化、醫療、公益慈善事業使用,宗教法人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但若土地移轉、未依原規定用途,則必須增課、追徵土增稅。《宗團法》第17條規定,當住持或主委怠忽職守,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可由法院派任臨時住持或主委,此規定亦令宗教團體無法接受,認為會造成教派、傳承、教規的混淆,甚至埋下政黨介入或內外部鬥爭的禍端。鄭英弘表示,現行有關宗教的法令,僅有民國18年訂定的《監督寺廟條例》,不僅只規範佛、道教,其中更有條文被大法官宣布違憲,頗不合時宜;雖然現行已有宗教團體成立「財團法人」,但財團法人的制度無法適用在有隸屬關係的宗教組織,所以內政部才擬以特設的「宗教法人」作為方向。即使未來《宗團法》施行,鄭英弘說,也不會強迫所有團體都要成為法人,現行是財團法人的宗教團體可維持現狀,若無意成為法人的宮廟,則改領寺院、宮廟證繼續運作,並不受影響。內政部所擬的《宗團法》草案,已舉辦過座談會,但尚未送至行政院審議。鄭英弘說,內政部日後會更周延廣納意見。(中國時報)

「心靈層次豈適用世間法?」「滅香事件」暫歇,但宗教團體仍質疑內政部草擬《宗教團體法》,有干預宗教自由之嫌。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昨受訪時說,雖然《宗教團體法》提供成為法人的條件,但各宗教團體仍自訂章程及運作規範,不影響宗教自由。



昨天有98座宮廟上凱道「反滅香」,台灣佛教總會等團體發起網路連署反對《宗團法》,指出草案以「管理」、「防弊」為目的,就是違憲;台灣宗教聯合會並成立「拒絕違反憲法的宗教立法」臉書,並已向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「提點子」,送出反對提案,徵求連署。《宗團法》草案明訂,宗教團體依法可登記為「宗教法人」,可依其教制自訂章程,建物基地可免徵房屋稅、地價稅等,外界捐贈的財產則登記在法人名下;相關稅賦比照現有稅法標準,若無銷售貨物、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,得免辦所得稅申報。

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程度金額,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,並於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檢具財報給主管機關。草案也禁止分配盈餘,且若接受捐獻財物,應將相關資訊公開。此外,若有私人捐贈土地供宗教、教育、文化、醫療、公益慈善事業使用,宗教法人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但若土地移轉、未依原規定用途,則必須增課、追徵土增稅。《宗團法》第17條規定,當住持或主委怠忽職守,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可由法院派任臨時住持或主委,此規定亦令宗教團體無法接受,認為會造成教派、傳承、教規的混淆,甚至埋下政黨介入或內外部鬥爭的禍端。鄭英弘表示,現行有關宗教的法令,僅有民國18年訂定的《監督寺廟條例》,不僅只規範佛、道教,其中更有條文被大法官宣布違憲,頗不合時宜;雖然現行已有宗教團體成立「財團法人」,但財團法人的制度無法適用在有隸屬關係的宗教組織,所以內政部才擬以特設的「宗教法人」作為方向。即使未來《宗團法》施行,鄭英弘說,也不會強迫所有團體都要成為法人,現行是財團法人的宗教團體可維持現狀,若無意成為法人的宮廟,則改領寺院、宮廟證繼續運作,並不受影響。內政部所擬的《宗團法》草案,已舉辦過座談會,但尚未送至行政院審議。鄭英弘說,內政部日後會更周延廣納意見。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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